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 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相关案例: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24 年 5 月 12 日,协议内容:(1 ) 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3)关于房产:位于上海市 XX 区 XX 路;XX 弄 XX 号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所有;位于上海市 XX 区 XX 路 XX 弄 XX 号 XX 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所有。(4)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某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某 10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24 年 6 月 12 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3)位于上海市 XX 区 XX 路 XX 弄 XX 号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所有;位于上海市 XX 区 XX 路 XX 弄 XX 号 XX 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所有。(4 )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补充协议双方已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 10 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 10 万元人民币,并在30 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要求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