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农村建设视域下民间金融风险法制浅谈【摘要】民间金融具有优化金融配置,促进中小进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正规金融提高服务水平等功效,但是民间金融业存在一些负面效应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远大目标,离不开资金的大力支持
为此,就必须健全与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在进展民间金融的同时,必须防范其存在的风险,进一步法律规范民间金融进展,以有效规制民间金融风险和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进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
【关键词】农村 民间金融 风险 法制一、民间金融的现状理论界一般将民间金融称作非正规金融或非正式金融
它是相对于商业银行等正规信贷服务机构而言的金融形态,以提供借贷为主,有少部分私人钱庄机构提供汇兑服务
世界银行给出的民间金融定义是指那些未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
民间金融可以简单定义为自然人、组织或非金融企业绕开官方金融体系而从事的金融活动,它并不受严格的、正规的、官方监督体系监管
民间金融在我国的历史悠久,对我国的经济进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主要是以政策的形式来完成的,并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法律规范
风险主体是借款者首先出现风险,假如不能及时化解,就会传递给放款者
从宏观角度看,民间金融风险是指发生系统性民间信贷危机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
民间金融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可能引起系统性的信贷危机
民间金融风险的很大一部同时来自于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
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想从一个贷款户退出业务,是不会事先告知客戶将不会给与办理续贷的,在转贷压力很大情况下,客户往往没有那么多自有资金来完成还贷任务
这时就逼不得已的向民间金融进行阶段性融资,虽然在资金需求上很快就能得到满足,但是在资金的使用成本上承担了很大压力,市场上高时甚至达到了一万元本金要支付一天利息 50 元,转化成年利率高达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