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扣除 10%,会计实务应该这样操作,你会吗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扣除 10%,会计实务应该这样操作,你会吗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单位可以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限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专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为主(要求是业务销售额占比 50%以上)的经营单位。 关于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优惠的内涵,可以浏览前面的文章《增值税加计抵减扣除,加计10%,你知道它的内涵吗》,有详细解读。 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优惠,具体该怎么操作呢? 加计扣除的操作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并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假如现行规定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按规定不得加计的,已错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后,整年不会变动。单位确定适用加计抵减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024 年 12 月 31 日,加计抵减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由于单位个体原因,可以享受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的当期一并计提。实质上,从 4 月 1 日起开始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而没有享受的,可累计到享受当期一起计提加计扣除额。 出口一般是零税负的,故不再享受进项加计扣除抵减。单位假如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的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时,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的角度看,会出现 3 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第二种情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三种情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加计扣除的实务指导 【案例】甲公司是从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