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的辩护技巧重在参加,不计胜负作为以成败论英雄、以结果论是非的相对论,在现实生活中可作为一种自慰,却不为人们普遍接受,经济生活中一般意义上的白猫黑猫论,高考中的唯分数论均如此.但是大案要案刑事辩护那么不同,重诉讼过程,轻诉讼结论,应当成为诉讼辩护行为准那么.首先,从诉讼法理而言,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经合法程序所产生的结论,不管是否合理,均应接受,传遍中国诉讼法学界及司法界的美国辛普生案典型意义亦在于此.自九十年代初启动的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又经 1997 刑事诉讼确认的庭审模式,已相当突出诉讼程序过程的独立性及重要性.其次,从辩护制度的作用而言,律师辩护旨在为法官断案制造兼听那么明的条件,律师无权断案,也无权左右法官如何断案.再次,从诉讼责任及认识论角度而言,举证责任在民,证明责任在官,对同一事实控辩双方的认识会有差异,依法唯有法官才能下判,一旦判决生效,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基于以上缘由,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欲否认或改变指控内容,唯有在诉讼过程中下足功夫,才有可能功夫不负有心人,获得理想的法院裁判结论.大案要案刑事辩护,重诉讼过程,轻诉讼结论除以上所述缘由,更有以下特别需要注意之处:l、大案要案审查要求之严厉、规格之高,不是一般刑事案件可比较.无论在事实认定、政策理解及法律适用方面,笔者不认为作为名辩护律师会比司法机关有更高超之处.当然人无完人,大案要案即使经过高规格的审查程序,不排除仍会存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要提出不同于已有结论的意见,争取不同于已有结论的辩护结论为法院所采纳,应当清楚自己是什么,能够干什么,怎么干什么.不切实际的重结论,向当事人许诺诉讼结论,效果不是欺己便是欺人.2、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胜诉、败诉问题,在笔者看来,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据实依法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取舍权在法官.3、坚持刑事辩护优劣的正确评判标准,不以结论是非论英雄.衡量辩护律师胜诉败诉的标准应当是看他是否发现了所有应当发现的事实依据及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很好地组织运用这些问题表达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是否能审时度势地采纳恰当的方式让法庭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辩护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是对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发挥有限的监督制约作用.讲法律、讲政治、讲社会效果刑事辩护应当讲事实,讲法律.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