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 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 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水泥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