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 zhayao 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 Hg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