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贪腐在校长“领导下“集体讨论后受贿近日,在广西发生了一起不同寻常的受贿案件。在该案件中,直接的受贿者是一所学校的校长。在这名校长的“领导”下,该校竟然在“集体讨论”后选择集体受贿。这种整个单位通过某种“正式程序”统一决定受贿的做法,令人大跌眼镜。在校长“领导”下,经“集体讨论”后集体受贿3 月 13 日,据广西融安县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融安县委批准,融安县纪委监委对融安县高级中学原校长莫开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莫开国在担任融安县高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该校经集体讨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涉嫌单位受贿犯罪。乍一看这段通报,莫开国的问题似乎并没有多复杂,其涉及的问题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一项,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受贿。然而,这起案件的奇特之处在于,在校长莫开国的“领导”下,该校竟然在“集体讨论”之后选择集体受贿。这种整个单位通过某种“正式程序”统一决定受贿的做法,实在令人大跌眼镜。也正因如此,这起发生在一所县级中学的小案件,才引起了各大媒体的特别关注。他们“集体协商”,如何在腐败的时候不被发现事实上,像融安县高级中学这样,一个单位集体受贿的情况也并非没有先例。此前,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塘头村,就发生过一起极为相似的“集体决策”腐败案。2024 年,与塘头村有业务往来的宁波某公司曾向村“两委”退回 2 万元污水处理设备款。钱一到手,村党支部原书记周荣兴、原副书记周桂清等 6 名村官,便开始挖空心思,想着怎么将这笔钱“收归己用”。后来,他们“集体协商”决定,将这笔钱直接用于接待吃请等开支。荒诞的是,他们在集体讨论的时候,协商的不是如何法律规范使用这笔资金,而是协商如何私分公款,以及如何在腐败的时候不被发现。当时,对这起案件,《检察日报》评论道:“集体腐败往往和个人腐败交织在一起,一方面集体腐败往往对一个小团体的每一个人都有好处,一把手利用集体决定来壮胆,班子成员抱着‘一把手不怕我怕啥’的思想,从而为集体腐败制造了可能;另一方面,慷国家集体之慨搞集体腐败,为本单位本团体成员謀私利,既可博得好名声,又可收买人心,在干部测评之类的考核、推举、评议中获得高票,为自己将来升迁猎取更多的权力打下基础。而这么做,不需要自己拿钱,自己也会跟着有好处,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