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的雕塑作品著作权归谁?广东省东莞市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邀请和委托廖参加东莞市南城城市地标项目的创作。廖设计完成《小笨钟》《春风中坐》《蜡笔城堡》《南之城》四副雕塑手稿并进行著作权登记。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委托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东莞招标中心(以下简称东莞招标中心)就南城城市地标项目进行招标,北京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雕塑公司)中标该项目后,设计公司向雕塑公司授权使用涉案雕塑作为项目地标展示,且最终由雕塑公司施工建造。其间,廖因设计酬劳等问题始终未与设计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廖认为设计公司、雕塑公司等侵害其相关著作权,起诉要求他们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设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廖署名权的行为、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设计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前述判决。(宋雅颖)■法官说法■本案中,认定设计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依次判定如下争议焦点:首先,廖与设计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廖与设计公司已经明确约定主要工作和标准,在发送的草拟的《作品版权共同使用合同》中也载明系设计公司委托廖设计南城城市地标项目,廖对合同酬劳等提出异议,但并未就双方之间的委托创作的法律关系提出异议,可见双方已就委托创作的内容、质量标准、作品数量等达成合意,合同的缔约主体、标的等必要要件能够确定,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也不能否定委托创作的法律关系已成立的事实。此外,对于侵权人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鉴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廖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以及设计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案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项目的设计费用、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该作品在项目中的作用以及设计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终予以确认 50 万元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