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法律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损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主主部门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安全工作的全面部署,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本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安排落实,是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学校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 对安全工作不到位的教职工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判,并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疏漏并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判、调离、免职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