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评分等级标准安全检查评分等级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主要采纳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和规程而编制。 第 1.0.3 条 本标准用于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供国营、集体、中外合资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使用。 第 1.0.4 条 本标准未包括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安全生产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第二章 安全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第 2.0.1 条 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采纳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外脚手架、“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龙门架与井字架、塔吊和施工机具等七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 注:“三宝”系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 “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第 2.0.2 条 在安全管理、外脚手架、施工用电、龙门架与井字架、塔吊等五项检查评分表中,设立了保证项目和检查项目,保证项目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第 2.0.3 条 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满分为 100 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每张表总得分为各自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第 2.0.4 条 在检查评分中,遇有多个外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与井字架时,则该项得分为各单项实得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第 2.0.5 条 检查评分不得采纳负值。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数。 第 2.0.6 条 在检查评分中,遇有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 40 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得分。 第 2.0.7 条 汇总表满分为 100 分。各分项检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分别为:安全管理 10 分;外脚手架 20 分;“三宝”及“四口”防护 20 分;施工用电 20 分;龙门架与井字架10 分;塔吊 10 分;施工机具 10 分。 第 2.0.9 条 对施工机具的检查评分,遇有多台同类设备时,项目实得分数为各被检设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 2.0.10 条 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可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的分配原则为: 一、专职安全人员与其他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的权数为 0.6,其他人数的权数为 0.4。 二、专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