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一般性法规,但尚未出台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门或相关的,仅有为数不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尚未完全纳入预算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导致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使用中存在较大问题。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的建议(一)法律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近几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不断扩大,虽然在平衡中央和地方、各地区间收支差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反映出地方财力缺口较大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分税制中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合理造成的。因此,我国在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过程中,首先应以法律形式合理界定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其次依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收入。以此为基础,中央再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缺口,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以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在界定各级政府间的事权时,应根据公共产品不同性质进行划分,属于全国范围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由中央政府承担,属于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承担,跨区域的公共产品由中央、各地政府按责任按比例共同承担。(二)优化转移支付支出结构,加大在改善民生方面的投入1.逐步取消补助和税收返还。补助和税收返还在改革初期起到了重要调节作用,完全取消会影响一些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然而,实践证明,其不仅未能均衡地区间财力,反而加大了地区间财力差距。因此,中央应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取消补助和税收返还。虽然近年来补助和税收返还的比重呈加速下滑趋势,但对税收返还的取消不宜采纳“一刀切”的方式,需要设立一定年限的过渡期,逐渐削减直至取消。2.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优化支出机构。第一,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地方可支配财力。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以人均标准财力水平作为评判标准,其测算公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依照标准财力进行测算,低于人均标准财力的地区可得到更多的转移支付;二是依照标准财力与标准支出之间的差额进行测算,当人均标准财力低于人均标准支出时可得到更多的转移支付。通过标准财力与标准支出间差额的方式计算比依照标准财力进行支付更为科学、合理,这种方法能根据地方特点准确反映出各地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际情况,使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合理分配。第二,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