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 四、审计结果 ( 一 ) 招标准备工作审计情况 经审计,该新建项目履行了立项审批程序,且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复;建设资金已落实,征地拆迁工作已完成,具备了招标条件;因东海矿业公司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将招标工作委托给东海市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招标,并依法对新建项目合理地进行了标段划分。但在委托招标代理时,合同签订内容不规范,费用的计取也不尽合理。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 1 .委托招标代理的协议书签订不规范,约定内容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事例:委托招标协议将代理服务内容仅约定为“东海煤炭公司新建项目”的招标工作,具体的代理内容、期限、要求、执行标准、处罚条款等均没有约定。 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 潜在风险:一是不便于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现象,产生纠纷,有可能增加履约成本和直接成本。 审计建议:规范合同协议的签订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确保合同协议内容齐全、条款清晰,以利于合同协议的履行。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 2 .委托协议对招标代理收费的方式约定不合理,费用计取偏高。 事例:代理协议约定收费标准为:“每个招标项目中标价在伍仟万元以内 ( 含伍仟万元 ) ,以中标价的 5 . 5‰ 向甲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不含标底编制费 ) ;中标价在伍仟万元以上,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分析该约定条款,主要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 (1) 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前提是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而本代理协议约定代理业务中不含编制标底业务,故直接执行该文件规定费率是不妥的,应在该文件规定费率的基础上核减编制标底的费用。 (2) 协议书对招标项目在伍仟万元 ( 含伍仟万元 )以下项目约定的固定费率欠妥 (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3)1980 号文规定的收费比率为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的方式 ) 。 按协议书约定的费率与上述文件规定的计费方式分别计算,以伍仟万元的招标项目为例,前者多支付代理费约 6 . 95 万元,多付比例达33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