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前提性诉讼一、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意义与问题• 1.1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如在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纠纷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当事人都可能因此发生争议,可以说正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条件。• 1.2 解释第 14-21 条以八条试图回答: 1 )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 2 )隐名投资的法律解决规则; 3 )冒名股东的责任承担。【案例 3.1 】隐名投资中的股权确认纠纷案•上诉人 ( 原审被告 )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 简称“外服公司” ) •上诉人 ( 原审第三人 ) 上海静安商楼 ( 简称“静安商楼” ) •被上诉人 ( 原审原告 ) 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 ( 简称“百乐门公司” )• 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 ) 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 ( 简称“宝城公司” )•“【案情】 静安商楼”系“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联营企业,虽然“百乐门公司”对其具有投资,但该投资系以“宝城公司”名义投入,“百乐门公司”系通过“宝城公司”间接享有“静安商楼”的股权。“静安商楼”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均无“百乐门公司”投资记载, “百乐门公司”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宝城公司”的隐名投资协议来实现的。“宝城公司”因自身债务而危及在“静安商楼”中的40% 股权,进而影响到“百乐门公司”的隐名投资,“百乐门公司”要求确认其在“静安商楼”中 20% 股权,变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 1 、什么是隐名投资?• 2 、隐名投资协议可以对抗公司吗?• 3 、如何判定隐名投资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联?• 4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之际,追究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出资人,还是共同追诉?【案例 3.2 】关于股东未出资,亦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的股东地位如何认定?• 【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 ( 2003 )民二他字第 4 号• 1993 年,思达设备公司的原始股东胡克和科技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李欣等原经理层,但未约定如何支付股份对价,也从未主张过。公司变更了章程、通过股东会决议,工商年检报告中的“投资者投资情况”也予以记载。 2001 年,胡克起诉请求确认李欣等自始不具备股东资格,要求判令恢复公司股东原状。河南省高院的三种意见• 意见 1, 李欣等未实际出资,也没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