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前提性诉讼一、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意义与问题• 1
1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如在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纠纷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当事人都可能因此发生争议,可以说正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条件
2 解释第 14-21 条以八条试图回答: 1 )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 2 )隐名投资的法律解决规则; 3 )冒名股东的责任承担
1 】隐名投资中的股权确认纠纷案•上诉人 ( 原审被告 )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 简称“外服公司” ) •上诉人 ( 原审第三人 ) 上海静安商楼 ( 简称“静安商楼” ) •被上诉人 ( 原审原告 ) 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 ( 简称“百乐门公司” )• 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 ) 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 ( 简称“宝城公司” )•“【案情】 静安商楼”系“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联营企业,虽然“百乐门公司”对其具有投资,但该投资系以“宝城公司”名义投入,“百乐门公司”系通过“宝城公司”间接享有“静安商楼”的股权
“静安商楼”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均无“百乐门公司”投资记载, “百乐门公司”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宝城公司”的隐名投资协议来实现的
“宝城公司”因自身债务而危及在“静安商楼”中的40% 股权,进而影响到“百乐门公司”的隐名投资,“百乐门公司”要求确认其在“静安商楼”中 20% 股权,变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 1 、什么是隐名投资
• 2 、隐名投资协议可以对抗公司吗
• 3 、如何判定隐名投资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联
• 4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之际,追究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出资人,还是共同追诉
2 】关于股东未出资,亦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的股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