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荣,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医疗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上诉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 xxx 年 12 月 31 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xxx)星民初字第 1x42 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医疗公司赔偿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共23415
44 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1151x
x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xxx
6x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有误,本案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应为 1x 元,原审收取了 6x6 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二、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受伤时为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被告医疗公司的生产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于 xxx4 年 12 月至 xxx 年 3 月一直在医疗公司工作,先后与医疗公司签订过多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xxx2 年 3 月 1x 日至 xxx 年 3 月 1x日
xxx2 年 3 月 6 日上诉人发生工伤
xxx 年 x 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 xxx4 年 12 月 13 日至 xxx 年 3 月 1x 日
工作期间,上诉人的工资一直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
上诉人认为,既然上诉人是在医疗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上诉人是医疗公司的员工
所以,上诉人发生工伤时,显然是与医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医疗公司的员工
原审认定上诉人系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证据不足
因为上诉人没有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上诉人也没有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领取过工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