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法律规范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 工程类采购。全市系统统一采购或代区、 县局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做到“ 法律规范、 高效、 节俭、 诚信” , 维护公共利益, 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担任, 业务主管局长为副组长, 成员由财务装备科、 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 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 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 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议案。 监察室负责人列席讨论本局重大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 市局成立采购办公室( 下称“ 局采购办” ) ,主任由分管财务装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财务装备科、 办公室、 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 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各科室、 所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局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 一) 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 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 二) 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 三) 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 四) 选定代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 五) 确认中标、 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 六) 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 ( 七) 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 八) 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九)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负责采购保障机关、 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办公、 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家具用具、 生活用电器、 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 建筑工程安装、 装修工程、 修缮工程等项目。 第八条 信息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 一) 按政府采购规定、 要求, 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出科学、 合理的技术指标配置和预算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