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补充协议范文例文乙方:的《酒店物品采购》(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同时,签订本补充协议。1、甲、乙双方在业务交往中,不论是单位或业务经办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如以现钞、有价证券、实物等)向对方人员或其关系人及其指定人行贿索贿或给付其他不正当利益。2、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教育本单位人员,禁止在业务活动中索贿(行贿、受贿),并拒绝对方人员的索贿、行贿行为。3、在经济交往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给予对方让利(返利)、回扣(佣金)、奖励等,均应在主合同中清楚列明,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通过双方财务部门收、付结算。)。任何一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唆使或利诱对方人员离职或背离职务。任何一方及其人员如与对方及其人员为关系人的,该方应将此情况立即通报对方。5、任何一方若对另一方人员或其亲友进行贿赂的,另一方除责令当事人如数上缴外,还有权向行贿方单位通报情况,并按行贿价值金额的 10倍收取廉政建设违约金,违约金可以从主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6、任何一方行贿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受害方除对受贿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权中止主合同的继续履行,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行贿方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受害方可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行贿方单位的法律责任。7、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作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可撤销。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