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称的讲理 俗称的讲理是指我们运用自己对社会、生活的认识的总结和自我对社会价值观的推断,对是非曲直进行评论,也称之为情理。 这里强调的讲理指的主要是情理,这种讲情理包含个人主观因素很高,在个人认识因素的影响下,往往缺乏或者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客观因素。 由于每个人接受的教育各有差异、社会环境对自己的影响不同,再则涉及的个人利益不同,讲出的道理、对是非曲直的评述也会各自不同。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所谓讲理的人还都认为自己讲的理最正确。 这样就出现双方或者多方都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一般此种情形需要第三方(中立方)来进行评理,确定哪一方是正确的。 由于每个人在讲理的时候各自说法均有不同,认识不同,所以司法机构(法院)不能够凭借当事人各自讲的情理来处理案件,法院解决争议的依据必须是统一的标准,即法律规定。 法院的讲理 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这种讲理指的是基于客观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诉求(维权主张)进行陈述的理由。 此种讲理是有严格要求的,因为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当事人将事实详尽地陈述并附有证据证实,该事实与法律依据还要相对应。 法院的审判人员才能运用当事人提供的大量事实依据对争议的焦点及性质作出客观的推断,再结合法律依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但是,当事人仅是一味地强调自认为的人情事理,感情色彩的渲染大于客观事实表述,就很难让法官对争议问题辨别是非曲直,也就难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当法官不让当事人讲述情理的时候,当事人会认为法院不让自己讲理。 例如,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询问当事人你主张加班费,你陈述一下具体加班的情形,法官的意思是问当事人主张加班都包括哪些内容,如公休、节假日、延时等,这样便于计算加班费的数额。 而当事人却回答我在单位当牛做马,干得没白没夜,根本就没休息的机会,单位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 再例如,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在陈述离婚理由和提交证据时,没有良好地把握此时陈述的机会,反而大量叙述自己为家庭的付出,对方有多么不负责任,甚至于将曾经争吵中各自的言语,一股脑倾倒给法官。 此类的回答,在案件中我们是常常遇到的,然而当事人此类的讲理不能够给法官提供事实信息,法官依此类陈述也无法做出推断。 所以,当事人此种讲理自认为很煽情、生动,能够赢得法官的认可。 但恰恰相反,法官最不希望看到这样的陈述,因为此种讲理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反而影响法官对事实推断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