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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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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和德国、日本成为讨论的热点,如德国的希尔斯、威尔兹等的目的行为论、主观犯罪要件与总体犯罪要件等方面的讨论,日本井田良、振津隆行、山中敬一、竹田平直山口厚等的主观违法要素现在与目的行为论等方面的讨论,还有韩国的金日秀、裴锺大等的体系性犯罪论等方面的讨论。这些讨论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犯罪构成理论,从贝林提出的客观的、中立的犯罪构成理论进展到洛克辛的包含所有不法要素的总体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郑军男、陈兴良等的犯罪论理论的系统整合与犯罪构成位阶性讨论,使得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立体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平面更加明晰,进而形成两个旗帜鲜亮的讨论流派。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采纳的是缘于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近些年来,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走向成为理论界论争的热点,存在着坚持、完善、直接引进和创新模式等几种主要观点,前两种观点归为改良论,后两种观点归为重构论。改良论的立场在于坚持四要件构成理论框架,重构论的立场在于采纳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目前,实务界仍然采纳四要件构成理论。司法考试似乎也受到过理论界论争的影响,2024 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采纳了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现在仍然采纳四要件构成理论。 一、两种理论下的犯罪构成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规格和模型,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下,对于犯罪构成有不同的界定。四要件构成理论下,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三阶层构成理论下,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两种构成理论的共性表现在:都强调犯罪构成的法定性;都认为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整体,这主要是由于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和历史相同。犯罪构成的概念源于16 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丘,后来,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将其译成犯罪构成,不过,此时的犯罪构成仍属于诉讼法上的概念。直到费尔巴哈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把刑法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才给予其实体法的意义。在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下,前苏联于 19 世纪下半叶开始进行犯罪构成的讨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且于 20 世纪 50 年代被我国刑法学界所接受。 二、两种理论下的犯罪构成结构 一般认为,四要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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