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如何办理办理事项:公证手续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 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 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 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 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 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 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 可采纳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 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 法人的公证申请, 并同意给予办理的 行为
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 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核实的活动
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