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本文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
其应具备以下特点:1、服从性
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
服从诉讼参加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
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开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
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
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
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
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定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
具体的:1、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