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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论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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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论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法律:论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民事法论文:论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由硕士毕业论文中心,硕士论文组整理提供,本文阐述了论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的适用,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审理标准》,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适用要件为:1、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3、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分解解读,首先是“在先享有著作权”。在处理知识产权冲突时,保护在先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基本的一条原则。它是指在同一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上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时,根据权利获得的先后顺序保护在先取得的知识产权。据此,“在先享有著作权”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经通过创作完成作品或者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相关著作权。这一条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由于对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性,使得商标局在审查时无法对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完全有效地审查,其结果往往是商标权人侵权已久才被著作权人发现,属于“滞后性的”保护,在过程中必定导致不必要的投入。其次,这里的“作品”是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艺术论文)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著作权的保护,实际关键是保护其独创性,但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给出独创性的具体标准。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当事人,对构图非常简约常见的图案要求称为“作品”,要求提供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推断商标权与在先的著作权是否冲突时,就更应当注意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那么,对于当事人将他人作品的名称、作品中虚拟人物姓名或角色注册成商标是否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实践中观点不一,有人认为侵权,有人认为不侵权,还有人提出这是侵犯了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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