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法治思想摘要:哈耶克是二十世纪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主张“法治下的自由”。本文拟就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法治思想作一简要分析,试对哈耶克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作简要梳理。关键词:哈耶克法治自由哈耶克是二十世纪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一贯主张“法治下的自由”。他信任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并在多部著作中阐述了他的法律哲学和法治思想。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详细论述了其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从法律属性、宪政、权力分立的原则等方面阐述了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一、哈耶克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明确提出了他的自发秩序的理念,并分章逐节地对自发秩序中的自由、进步、法律和计划经济作了详细论述。哈耶克的法治思想也是在自生自发秩序的框架下展开的,以无知的知识观、文化进化论和自由价值观为理论基础。1.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认为必须承认人对于文明运行所赖以为基础的诸多因素往往是处于不可避开的无知状态中。这种状况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的心智本身是文明的产物,而人的心智对于构成其自身的大部分经验并不意识;另一方面,任何个人心智有意识把握的知识都只是特定时间有助于其行动成功的知识的一部分。知识以分散的、不完全的,甚至于是彼此冲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知识的分工特性使个人对于人类社会存在的大部分知识必定处于一种无知状态之中。哈耶克进一步指出:人的知识不能仅限于科学知识等种种不同种类的理性知识,还应包括人们对于环境做出的一切调适,即包括种种理性不及的因素,如习惯、技术、偏好、态度、工具制度等。这些理性不及的因素是人类行动不可或缺的基础,而又恰恰这些因素是人们的智识达不到的,是人无知的部分。正因为如此,随着知识的增长,人的有意识的知识从而也是人的无知的范围也在不断地增加和扩大。正如哈耶克所说:“人类的知识愈多,那么每一个个人的心智从中所汲取的知识份额亦就愈小。我们的文明程度愈高,那么每一个个人对文明运行所依凭的事实亦就一定知之愈少。知识的分工特性,当会扩大个人的必定无知的范围,亦即是个人对这种知识中的大部分知识必定处于无知的状态。”[1](p25)正是承认无知是不可避开的状态,所以哈耶克才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一方面,人要依靠人的理性去认识文明,人类具有实行行动制造文明的知识基础;而另一方面,人们又不能凭借有限的理性去设计文明,去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