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等执行机关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文书
这是提请减刑意见书和提请假释意见书的合称
尽管两者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法定条件不完全相同,但两者提请的主体和写作格式相同,所以,我们将两种文书合在一起讲述
对上述概念,可作如下理解:“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假如仔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制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假如仔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
假如有特别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第二十条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假如没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假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这些是在押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假如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