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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论文范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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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1 浅议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讨论的反思 二、问题的对策 诚如所见,行政法学的诞生与讨论以有百年历史,某一阶段的讨论长久持续进展之后,必须将重心转向另一领域才是讨论的历久弥新之道。因此,长期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极不应该的,因为,无论是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过程,其效用的检验与进展都在于社会,脱离社会的行政法很难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同样,脱离社会的行政法学讨论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学讨论。将行政法的讨论置于社会之中,抽离于以往的讨论讨论(理论)讨论的一叶障目的恶性怪圈,而把讨论的重心回归于社会,形成讨论社会(实践)讨论的新型讨论模式,这才是行政法学讨论永葆生命力的讨论途径、讨论选择。既然问题的对策在于社会,下面有必要对其进行简要分析:社会概念的界定。 社会的特征有:(1)社会以文化为纽带。文化是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相区别的主要标志。(2)社会以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为基础。生产活动使得人类社会有了不断进展的物质生存条件。(3)社会是有组织的系统。社会是个大系统,法律是其中的子系统。(4)社会有一套自我调节的机制。社会是一个具有主动性、制造性和改造能力的活的有机体。(5)社会有具体形态。社会通常以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为载体,有特定的地理空间的生活共同体。因此,社会是一个技术概念,将法运用于社会,使得该社会与法相关联,社会才具有法学意义。行政法中的社会就是在该语境的范围内对特定自然人群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与法律规范,它通过社会过程衔接与实现。 三、结论 据以上分析,我们应该坚持这样的观点:其一,必须把作为社会结构之一部分的法与作为社会系统的全体社会,置于彼此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观察和讨论。其二,行政法学讨论首先必须讨论社会,从社会中发现行政法律现象,行政法学讨论也必须回应社会的进展。其三,行政法学讨论必须矫正以往的过分倾向本体讨论的趋势,转向社会本体(社会人的本体)讨论,在社会中讨论行政法。其四,社会中,法律包含着特定社会人们的愿望和理想,法律不可能是中性的,不可能与价值无涉。因此,通过社会讨论行政法,实际上是满足法的终极价值,即人的需求。 篇 2 浅析劳动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法 我国在针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解决劳动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劳动仲裁制度在实施阶段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对解决劳动纠纷有局限性,对于很多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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