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化的考古学证据在最近时期,进化被视为多态的,甚至能被划分成诸如文化进化、社会进化和族群进化(ethnogenesis)等课题。文化进化一词有时被用来指从一共同祖先歧异分化而成的一批独特文化,比如当许多波利尼西亚群岛被来自于祖籍地萨摩亚-汤加(Samoa-Tanga)的一批人群所占据时而发生的那样。族群进化一词有时用于当一可分辨的族群看来在考古记录中的出现,比如当有争议的爱斯基摩社会于史前多塞特(Dorset)和苏尔(Thule)时期出现在加拿大极地。社会进化是本文的焦点,可以被定义为社会或社会政治结构新形式的出现,不一定意味着整个文化或族群的变化。大约五十年前,萨林斯分辨出特别和一般两种社会进化模式。特别进化——显然是最常见的形式——是指一个社会生命期中发生的微小变化,并不一定变为更大、更集中、等级更分化的社会。例如,一个双边亲缘关系的觅食社会在人口增长到某一点时会分裂成许多氏族,以单线计算世系。但是,不管怎样,它们仍然是一种平等的和半流动的觅食社会。但是,有时候看来是一个很小的变化会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例如,上面谈及的社会会聚合多个氏族,其中一个会在等级上高于其他氏族——既充当领导,又会诉求特权,其结果就形成了像佛罗里达的卡鲁萨(Calusa)和太平洋西北沿海的特林吉特(Tlingit)和诺特卡(Nootka)这样的等级觅食社会。这样的变化虽然对于相关群体来说比较特别,但是也能被视为具有一般意义。因为它不仅产生了一个更加复杂的社会,而且也因为它能够在与世界其他地方的社会等级进行比较和对比时十分有用。尽管有这样的事实,即一般进化的变迁在两种模式中并不常见,但是它仍然是吸引考古学家想象力的一种变迁。当一般进化论者需要确保他们所掌握的比较和对比是在相当复杂层次的社会和社会政治结构之间进行,那么他们就必须为这些不同的社会形态或类型创建一些简明的术语。进化理论没有哪些方面要比这些社会类型更加惹人非议了。它们一直饱受攻击,说它们刻板、是阶段性的或单线的,尽管它们并非如此。萨姆纳和凯勒、赖特、斯宾塞、卡内罗及其他人有力地表明,某种社会类型学对便于比较和对比是必须的。打个比方,想象一下,假如动物学家被禁止创建诸如“两栖类”、“爬行类”和“哺乳类”的范畴,而只能将每种生物称其为“某某动物”,那将是何等的麻烦!将这个比方再加发挥,想一下,当我们所有人都明白“爬行类”包括了诸如蛇、蜥蜴和龟鳖等不同动物,更不用说被描述为似哺乳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