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xx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住所地:xx 县 xxx 镇。负责人:某某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贵州省 xx 县人。住贵州省 xx 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 xx 县人民法院(xxxx)桐民初字第 3033 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判项即:关于驳回上诉人一审主张的第 5-7 层、第9 层房屋租金,以及从 xxxx 年 9 月 1 日起每日承担 0.5%的违约金内容,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 xx 县人民法院(xxxx)桐民初字第 3033 号《民事判决》第四判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从 xxxx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归还和交付上诉人第 5-7 层、第 9 层租赁房屋之日止,根据每日 3126.27 元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并从 xxxx 年 6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承担 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以及对第一、二、三项判决的内容没有异议。但是,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第四判项即:驳回上诉人一审主张的第 5-7 层、第 9 层房屋租金,以及从 xxxx 年 9 月 1 日起,每日承担 0.5%的违约金的请求,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为此,现提起上诉,其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的第 5-7 层房屋租金的请求,其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拆除了 5-7 层租赁房屋内的床和灯饰,但尚不具备交付条件,首先,被上诉人并未拆除房屋内的电视闭路、管网线路、通电、空调、供水等实施,且尚未交付清因租赁该房屋而产生的水电费用等;其次,该房屋长期被被上诉人用门卡、钥匙锁着,处于被上诉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且被上诉人并不同意向上诉人交付门卡、钥匙等必备的用具;第三、被上诉人至今仍在经营使用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上诉人是将位于 xx 县 xxx 镇某区宾馆,面积约 2450 平方米(其中:第一层约 240 平方米,第五至九层约 3210 平方米)整体出租给被上诉人经营某某酒店,该房屋只有全部整体交付,才能够实现房屋的商业用途,而且,被上诉人至今仍然在使用该房屋;第四、被上诉人移交部份租赁物,且一楼大厅、电梯等均属被上诉人在管理和使用,上诉人也无法再对该房屋进行利用或者再进行出租;第五、被上诉人经营酒店,其所有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