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刘 XX 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 XX 波,杨 XX 作为 XXXX 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 XX 与杨 XX 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
(xxxx)安民一初字第 315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 4 页倒数第 12 行)明确记载:原告(刘 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 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 XX 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
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推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 XX 在(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 号案件中,是作为刘 XX 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 XX 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 XX
xxx0 年 1 月 1x 日,杨 XX 与刘 XX 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 XX 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 XX 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 XX 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 XX 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 xxxx年 11 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 x 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假如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假如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