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破产重整流程企业破产重整流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8、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管理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方等相关各方,就重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反复沟通、反馈,听取多方意见,草拟重整计划草案; 9、再次与各利益相关方反复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各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 10、对比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1、确保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 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长 3 个月,最长 9 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12、法院在收到草案后 30 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含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3、第一次表决即通过的情形: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一种情形) 14、经两次表决通过的情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第二次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二种情形) 15、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情形: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