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修编-建筑材料检测1.水泥1.1 取样要求1. 取样批量〔1〕混凝土构造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水泥,其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在同一工程中,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水泥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合格时,其后的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2〕砌体工程用水泥应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为一批,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的规定进展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4〕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疑心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展复检,并按复检结果使用。虽未过期但已受潮结块的水泥,使用时必须重新试验确定实际强度等级。1.2 取样的数量和方法〔1〕水泥试样可连续取样,亦可从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 12kg。袋装水泥可采用取样管取样,-可修编-散装水泥可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2〕取样管取样,随机选择 20 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干净、枯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3〕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当所取水泥深度不超过 2m 时,采用槽形管式取样器取样。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将所取样品放入干净、枯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2. 建筑用砂2.1 取样要求1. 取样批量〔1〕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运输的,应以 400m3 或 6001 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运输的,应为 200m?或 300t 为一验收批。缺乏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展验收。〔2〕当砂或石的质量比拟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 10001 为一验收批。2. 取样方法〔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 8 份,组成一组样品。3. 建筑用石3.1 取样要求1.取样批量-可修编-〔1〕使用单位应按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运输的,应以 400m3 或 6001 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运输的,应为 200m?或 300t 为一验收批。缺乏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展验收。〔2〕当石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