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1 营销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安装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承包范围:营销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疑记录、设计变更和合同工程量清单所涉及的所有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室内消火栓系统;2)室外消火栓(含消防环网)系统:1.4 承包方式:承包方式采纳总价包干方式,即本工程采纳包人工、包材料设备(施)、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土建配合费、包调试检测、包验收2 通过、包施工水电费、包利润及税金的方式进行,本工程乙方不得转包或分包,属于交钥匙工程。第二条:工程造价(大包干价)2.1 本工程实行总价承包,合同包干总价(含税):(大写)壹拾陆万捌仟元(¥168000.00 元),乙方应承担工程量清单中局部漏项及工程量误差存在的风险,合同总价不随市场因素、施工工期及政策性调整而变化。2.2 超出合同范围外的施工内容,必须在施工前报甲方确认,施工后由本项目监理公司和甲方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工程量,按《湖南省 2024 年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套取定额子目,按施工同期《湘潭建设造价》调整人、材、机市场价,只计取管理费和税金。第三条:工期3.1 乙方必须根据土建、室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进度、部位及时进场配合施工,必须满足甲方对整体工程的竣工要求,及时安排消防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 30 天,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所有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备案)及物业交验等所有工作。3.2 自双方签订合同乙方正式开工之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起算,至本工程竣工并经甲、乙双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称为本合同实际总工期;本合同约定总工期为 30 日历天。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4.1、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法律规范为标准进行验收。4.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3 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