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经济进展的重大传染病。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上海等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加之受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及部分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都面临着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或疫情复燃的威胁。为了提高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阔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进展,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法律规范和指导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工作原则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依据编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与分级: 2.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2.1.1 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下同)10 例以上(含 10 例,下同);或同一感染地点 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5 例以上。 2.1.2 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5 例以上;或同一感染地点 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以上。 2.1.3 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2.1.4 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 2.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2.2.1 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和传播控制地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 1个月无新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2.2 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和非流行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