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单位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预防贪污腐败,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 包括单位自筹的资金、 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 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法律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 在注重程序法律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法律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以“有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 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进展, 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 实行限额设计。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 保持廉洁, 即质量、 安全、工期、 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讨论 ;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五、征地、拆迁 ;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法律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纳“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 一个领导主管、 一个部门主办” 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动。 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 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