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 2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 40000 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3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 4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 3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40000 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600 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 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 4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 5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15000 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1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1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30000 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1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30000 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5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 1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 30000 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400 人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