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的修订说明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于2008 年 9 月修订,2008 年 10 月 1 日实施。近期,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沪、深两所启动了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根据方案,本所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进行了修订。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据此,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并于 2012 年 7 月 7 日发布施行。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修订思路本次修订工作涉及本所现行退市制度和停复牌制度。关于退市制度,主要修订思路有两个方面。第一,加大退市力度。一是增加退市指标,引入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和市场交易等退市指标;二是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从多方面涵盖上市公司不适合继续上市的具体情形;三是简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各相关环节的衔接安排和具体期限,避免相关各方利用退市程序的模糊性延缓和拖延退市。第二,建立退市配套机制。一是设立风险警示板,警示风险,释放风险,防范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参与非理性炒作;二是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减少上市公司退市后转至其他交易市场的操作不便和运作成本;三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为退市公司回到本所集中交易市场预留空间。关于停复牌制度,主要修订思路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取消实践中意义不大的 3 项例行停牌,分别是: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全天停牌、异常波动公告披露日的一小时停牌和投资者沟通日全天停牌。二、对退市制度相关章节的修订(一)增加退市指标1、增加净资产指标。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12、增加营业收入指标。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3、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公司此后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4、增加市场指标。规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