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
相当一部分商品的条文、章、类注可以解决归类问题,但还有一部分商品还不能解决,此时需用总规则
一、规则一(一)规则原文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 ( 品 )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 ( 品 ) 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 二 ) 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1)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 ; (2)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项目条文、类注和章注; (3) 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项目条文和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应用举例:牛尾毛应归入 05 . 03 ,因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查看项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似应归入 05 . 11 其他未列名的动物产品
但查看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牛尾毛,故牛尾毛应按列名产品马毛归入 05 . 03
二、规则二 ( 一 ) 规则原文 1 .税 ( 品 ) 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 ( 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 ) 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 .税 ( 品 ) 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 ( 品 )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二条文解释 规则二分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