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目录一、房地产企业i
i 基本规定1
2 收入的税务处理1
1 收入的确认1
2 视同销售1
3 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1
4 实际毛利额1
5 租金收入1
3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1
1 一般规定1
2 配套设施的扣除1
3 佣金(手续费)的扣除1
4 利息的扣除1
5 资产损失的扣除1
6 自用开发产品折旧的扣除1
4 计税成本的核算1
1 成本对象的归集原则1
2 计税成本的具体内容1
3 计税成本的核算程序1
4 共同(间接)成本的分摊1
5 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1
6 预提费用1
7 停车场所的扣除1
5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1
6 房地产企业的预缴及退税问题1
72018 年新政一、房地产企业1
1 基本规定一、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摘自国税发[2009]31 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 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