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合同补充协议范本一、补充合同第六条(一)物业服务费收缴与管理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按一费制)如下:物业服务费,高层(多层)住宅:1
44 元/月
平方米,配套商业 1
64 元/月
平方米;电梯、消防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供水二次加压费用,高层(多层)住宅:1
16 元/月
平方米,配套商业 2
86 元/月
平方米,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一;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乙方应建立本物业项目的专用独立的账户对物业服务费收支进行管理
实行包干制按月进行交纳,业主应在每月首月前十五日(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物业服务费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 3%o 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总额最高不超过逾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20%
3、根据物价局和房地产管理局文件规定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 100%向房屋产权人收取,出售后未装修入住的空置房,物业所有人应书面告知物业企业,前 24 个月由物业所有人按 70%交纳物业管理费,超过 24 个月按 90%交纳物业管理费
(如有新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按到下条款处理: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逾期之日为公布缴费通2知中规定缴纳期限的最后日期),滞纳金总额最高不超过逾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20%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和按双方同意的在管理区域内划定的停车位,由乙方进行管理
维护并按物价核定标准收取泊位费;停车服务管理费不应高于本地区同等车位停车服务管理费的标准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