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仔细做好长沙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进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长沙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包括下列内容(一)发生甲类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
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是根据卫生部《救灾防病预案》的规定,以县为单位,5 天内集中暴发病毒性肝炎 50例,伤寒、副伤寒 10 例,痢疾 100 例,钩端螺旋体病 20 例,流行性出血热 5 例,乙型脑炎和疟疾分别发生 20 例
(三)发生艾滋病、新型病毒性肝炎、0157 出血性大肠杆菌、出血性肠炎等新的传染病疫情
(四)食物中毒事故
(五)发生灾后传染病及其他因灾疾病
(六)公共场所危害事故
(七)化妆品危害事件
(八)饮用水污染事件
(九)放射源丢失或者放射污染事件
(十)发生不明原因的传染病
(十一)急性职业中毒
二、工作要求(一)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的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进展规划,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明确提出控制目标及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由政府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防治,并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和调度当地卫生系统的力量,落实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措施
(四)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单位成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应急事故处理机动队和医疗队,常年处于应急状态,随时听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五)及时准确地开展灾情、疫情监测、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