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文本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有关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相关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客观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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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来源:考试大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