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蟑螂密度监测实施方案一、总则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印发全国病媒生物监测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215 号)中《全国病媒生物监测方案》(以下简称《监测方案》)要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了《全国病媒生物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一)监测点的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根据本地生态环境特点、传染病流行情况和卫生创建工作需求设置本地常规监测点。在全国常规监测基础上,每个省份选择 2〜5 个地级市(其中应包括 1〜2 个国家卫生城市)作为国家级监测点,每个国家级监测点至少选 2 个县(区)开展监测工作。现有国家级监测点原则上保持不变,目前尚无国家级监测点或监测点数量不够的省份,根据生态环境特点、传染病流行情况等因素提出增加和设立监测点的申请,经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后确定。(二)监测类群与方法本方案对于国家级监测点、常规监测点的不同病媒生物生态学及抗药性监测方法提出如下要求(见表 1-1)。(三)监测频次、时间本方案对国家级监测点、常规监测点的不同病媒生物及抗药性监测频次、时间提出如下要求(见表 1-2)。(四)数据收集、上报与分析反馈2各省按照《监测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各监测点负责调查、收集和整理辖区内的病媒生物监测数据,在每次监测工作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将本监测点原始记录表和汇总表逐级上报并汇总,按表 1-2 的时间要求,将国家级监测点监测记录表和汇总表、常规监测点汇总表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邮箱 bmjiance@icdc.cn)。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单位监测数据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逐级审核,如发现问题,通过电话逐级通知数据报送单位。数据报送单位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数据核实或解释,并重新上报监测数据。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将原始纸质版监测记录至少保留 5 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监测结束时,应及时对本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历年同期病媒生物监测结果和本地病媒传染病流行情况,开展病媒生物及传播疾病的风险评估,提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议,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爱卫办),并反馈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未记录过的重要病媒生物种类需及时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保留标本以便复核。表 1-1 国家级监测点不同病媒生物的监测方法监测类群国家级监测点常规监测点鼠夹(笼)夜法或粘鼠板法(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