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定目的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成都市招投标活动,保障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各级政府和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依法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法律依据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四条 定义1
招标投标:以竞争性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活动
招标文件: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询价书或采购文件等文件
中标: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决定的中选标人
暂行措施:指已经生效但未来得及制定标准法规、指导性文件或工作规程的临时措施
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五条 招标资格条件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承诺的条件,如有不符合,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数量、质量、技术规格、投标内容要求等相关内容
招标人应当以公正、透明、公开原则制定招标文件
第七条 报名投标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相关资料和投标文件
第八条 开标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开标,在保证保密性的前提下,公开评审标准和过程等
第九条 中标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和方法,根据公告内容,予以公示,并及时告知中标和落标投标人
第三章 经费预算和采购程序第十条 经费预算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市场情况,制定合理、透明、科学的预算方案
预算过程应当采纳合理的评估方法和数据源
第十一条 采购程序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代表机构、自治原则,严格根据程序和标准,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暂行措施在暂无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的情况下,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暂行措施,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招投标监督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