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增值税探讨 摘 要:为适应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抑止炒卖炒买土地的投机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正式宣布,全国各地将从 2025 年 2 月 1 日起开展房地产开发 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从我国土地增值税的演变 历史 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意义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期待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将能引导房地产行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 进展 。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清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外增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不定期征收的动态财产税。土地增值税由英国资产阶级 经济 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所首创。世界上最早把土地增值税 理论 用于实践的国家是德国和英国。在德国,增值税的征收一波三折,而在英国却以失败而告终。可见,土地增值税在执行中绝非易事。 我国最早实施土地增值税的地区是在胶州,1898 年德国人占领胶州后,因土地投机狂热,德国殖民政府在土地 问题 专家单威廉的设计下,开征了土地增值税,规定凡地主出卖土地时,应以土地增值之33%纳税。为了防止瞒报地价,偷漏税款,又规定了地主于出卖前应以卖价呈报政府,政府又照价收买之权。1930 年,在孙中山先生的主持下,推出了我国政府自己的土地增值税。其中对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有三条:土地增值税课征于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或于届满十五年无转移时;课征对象包括绝卖而转移的出卖人,以及因继承或赠与而转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征收税率分五级累进课征。抗战中,当局公布施行《战时土地征收条例》,将土地增值税率级距改为四级。解放后,人民政府规定,土地不能私自买卖,故建国以来自无土地增值税之设。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进展,在各大中小城市房地产买卖盛行,地价随之猛涨。为了法律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国务院于 1993 年 12 月 13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 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 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