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讨论 摘 要: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措施时,要求劳动者必须履行较长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休后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假如履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期限过短,其退休时只能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弊大于利,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必须对这样的政策规定加以完善。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受益资格;逆向选择行为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附加了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达到规定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退休后才有资格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就只能一次性结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就没有可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笔者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虽然有利于防止企业和个人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可以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但也有许多弊端,不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 我国绝大多数省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有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即规定男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 25年,女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 20 年,其退休时才有资格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达不到受益资格条件的人员,则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仅以北京市的政策规定为例,进一步理解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主要内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 11 条,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 25 年,女满 20 年,根据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 71 条,本规定从 200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1]。对上述规定,本文的理解 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达到养老保险的受益资格。假如劳动者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当前,我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受益资格条件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