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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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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进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不断增多,起诉到法院的涉外民事纠纷也呈逐渐增长趋势。只有及时、圆满地解决案件,才能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从而维护国际交往中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国各方面建设的健康进展。但在审判实践中,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却存在着许多困难,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该文围绕如何完善我国域外送达制度,从改进现有送达方式、增加新的送达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现予刊发。 域外送达〈service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或法域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域外送达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对许多国家来说,传票和起诉书有效地送达给被告是法院开始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进行审理活动的前提,否则,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第二,送达有利于防止平行诉讼的产生。平行诉讼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平行诉讼的存在容易导致不同国家法院相互矛盾的判决出现,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故 1968 年布鲁塞尔公约和 1988 年罗迦诺公约对于平行诉讼所规定的解决措施是:首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享有优先管辖权。而许多国家将文书送达的日期视为受理案件的日期,比如英国。第三,送达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亦产生影响。在送达不合法的情况下,一国法院的判决往往得不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1968 年布鲁塞尔公约和 1988 年罗迦诺公约均规定,假如被告由于未及时收到有关起诉的文件,使他没有充分时间安排辩护,而作出的缺席判决,其他国家得以拒绝承认。 我国目前有关域外送达方面的现行法律只有 1991 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 7 种域外送达方式,分别是以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随着生产力的飞速进展和科技的巨大进步,上述 7 种送达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送达现状,无法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时代要求。概括起来,域外送达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外交途径或司法协助途径送达程序复杂、费时费劲。须事先准备司法文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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