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机制 论文摘要 完善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机制对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对于技术侦查法律监督方面的规定较少且过于原则化,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为了完善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除了明确具体的事前审批程序外,检察机关可以在侦查过程中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侦查,从而对技术侦查进行事中监督,还应建立事后通知机制以实现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另外,我国可以尝试构建技术侦查措施的报告制度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制裁机制从而更好地预防权利滥用。 论文关键词 技术侦查 法律监督 救济制度 报告制度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準手续而实行的一种特别侦查手段。其外延包括秘密监听、密拍密录、电子监控、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且都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侦查行为,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技术侦查措施又有侦查特别犯罪案件的高效性,因此在很多国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既然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必要的恶”而存在,只有对它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才能预防权力滥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一、技术侦查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有利于预防权力滥用 孟德斯鸠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根据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理论,要预防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就必须引入另外一个权力对它进行制衡,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的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是其运用其职能的具体体现,坚持客观公正的法制立场,维护法制维护公民权利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功能。检察机关有权对于侦查机关在技术侦查中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诉讼程序最终实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目的。 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带有明显的纠问式色彩,纠问式侦查把查明实体真实作为侦查的主要目的,在侦查过程中往往不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易侵权性,在技术侦查措施入法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隐私权也成为了当务之急。对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法律监督可以限制侦查机关的权利,及时发现侦查过程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并进行纠正或实行补救措施。 有利于实现程序法定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我国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