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受贿行为的司法困境及解决途径 论文摘要:2025 年 7 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七种新型受贿罪的法律使用问题规定了处理意见,其目的是对层出不穷的新型受贿手段给予有效的打击。《意见》的出台为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难以界定的新型受贿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准确、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然而,新《意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在立法方面,《意见》中的几个条文存在模糊不清、画蛇添足、不合理规定等缺陷,这使得刑法解释技术受到极大的阻碍,需要通过填补漏洞、严密法律条文,制定《惩治贪污贿赂法》等工作对其进行弥补。本文仅就《意见》带来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 新型受贿罪 司法困境 解决途径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高速进展,受贿罪的方式和手段发生了新的变化,往往在经济民事行为社会交往的掩护下更加不易被察觉,被称为“新型受贿违纪、反贼案件”。2025 年 7 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七种新型受贿罪的法律使用问题规定了处理意见,其目的是对层出不穷的新型受贿手段给予有效的打击。虽然《意见》对新型受贿罪进行了归类和具体的处理规定,但是个别条文存在缺陷,使得刑事解释工作受到阻碍,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在立法方面,《意见》中的几个条文存在模糊不清、画蛇添足、不合理规定等缺陷,这使得刑法解释技术受到极大的阻碍,需要通过填补漏洞、严密法律条文,制定《惩治贪污贿赂法》等工作对其进行弥补。本文仅就《意见》带来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意见》带来的司法困境 当前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能否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此类犯罪行为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影响极深,亟待解决。它是指行为人通过为他人谋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主要非财产性利益包括安排工作、安排领导职务等。 在理论界,对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应纳入受贿罪对象存在不同的意见。但在司法工作中应对此严格规定,即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利于严格执法。因此,笔者认为非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受贿犯罪对象。 但笔者同时认为,行为人的收受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通过相应罪名进行处理。与此同时,法律专家和司法工作者应对此进行深化讨论,不断完善理论讨论,使之服务于不断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