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与再审事由之重塑 一、重塑再审事由:分歧与问题 对整个再审制度改革而言,重塑再审事由是最关键、最核心、也是最难的内容
“再审改革最关键的是对申诉和改判的理由要有限制”
目前较认同的观点是,我国的民事再审事由,一是太原则、笼统、抽象、含混,二是宽泛、无限制;三是忽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四是个别事由不够准确、合理,主要指新证据事由同证据失权制度相冲突
因此,民事再审事由的重新界定,应当体现具体、明确、可操作化;应当体现限制,限制在仅“重大错误”而非“一般错误”;应当将程序问题作为独立的法定再审事由,将其同裁判实体的正确性相分离,即违反法定程序不必只有在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情况下才能启动再审
同时,应当对新证据事由区分情况加以排除
但是,对于民事再审事由到底如何重构、如何体现限制、如何具体明确化则有不少分歧
这里选取颇具代表性的几例“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一:民事再审事由,一是裁判主体的不合法
又具体包括:1
裁判机构不合法;2
法官对本案没有审判权;3
参加该案的法官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实施了职务上的犯罪行为
二是裁判根据不合法
包括两个方面: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事实根据方面具体包括:1
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材料是虚假或不真实的;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
应裁判的重要事项有遗漏;4
当事人的自认是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
法律根据方面包括:1
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判决和裁定已经被撤销或变更;2
/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行政处分被撤销;3
原判决、裁定无明确的法律根据
三是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方案”二:民事再审事由,一是从实体方面,主要从证据考虑,包括,1
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书证或物证系伪造、变造的;2
证人、鉴定人所作出的证言、鉴定结论系伪证;3
作为裁判基础的另一裁判、仲裁机关的裁决、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