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 上诉审是对下级法院已做裁判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上级法院再行审理的制度
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所做出的生效裁判具有神圣的权威
这种权威的基础一方面在于法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于裁判自身的公正性——这种公正性非常重要,它是法律给予裁判强制性的基础,因而成为裁判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渊源
为了保障裁判公正,各国民事诉讼法上都建立了上诉审程序,以其作为防错与的机制
可以说,上诉审制度建立和运作的效果直接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为此,本文拟探讨上诉审的功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上诉审程序,在功能发挥方面的利弊,提出建立三审终审制的理论构想
一、上诉审之功能 各国由于其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上诉审制度的内容存在差异,如有的国家实行二审终审,有的国家则实行三审终审;对上诉的称谓各国也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上诉审制度应当如何建立和运作,这一问题取决于立法者对上诉审功能的期待
基于诉讼公正这一最高价值目标,上诉审应当发挥以下功能: 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 诉讼公正实现的过程中,法官即审判者的品质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者,故此,现代各国对法官都规定了严格的任职条件,以保障审判者具有纯洁公正的人品
但是法官毕竟是人而不是神,法官同样具有个人的利益要求
“法官的利益要求并不是单值的经济或权力要求,而是多种要求的综合体,并且,各种要求在经历过若干次盘算或下意识的权衡后才能反映出来
”[1]法官的偏私是不可避开的,但又是可以预防和减少的,为此,需要设立一种能够控制法官偏私的程序装置,即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通过法官之间的相克关系,使其偏私受到约束和控制
上诉审程序就是这样一种装置
在上述意义上讲,上诉审是从审判者品质的局限性出发,建立起来的一种防错制度,其防错功能在于对法官偏私的制约方面
对于具体的案件而言,可能只有一级法院的审理便告终结,没有上诉审的过程,但很难说对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