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版权转让贸易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版权转让贸易,系指通过合同买卖版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乃至全部财产权能的法律行为
在英美法系国家,版权转让不仅有版权法上的明确依据,而且有着源远流长的贸易历史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有的坚持版权一元论,〔1〕着作权法禁止版权转让贸易;有的主张版权二元论,〔2〕着作权法允许部分版权转让贸易
在我国,版权转让贸易既是一个涉及版权立法的实践问题,又是一个困扰版权学界的理论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我国版权转让贸易立法的现状 关于我国着作权法是否允许版权转让贸易的问题,理论界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不同的主张
否定说认为,根据着作权法,版权转让贸易是不合法的
这是因为我国着作权法无版权转让贸易的直接规定,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其中继受取得只包括自然人继承取得、单位继受取得、国家取得这三种形式,并不包括通过合同取得着作权
该说的中心论据是“受让人难以根据着作权法取得着作权人的资格”
〔3〕肯定说则认为,根据着作权法,版权转让贸易是合法的
理由在于:尽管着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版权可以转让,但根据着作权法第16 条第 2 款、第 17 条、第 18 条可以推定或者说上述条款暗示着作权法允许版权转让贸易
该说的另一条理由是,既然着作权法未明确禁止版权有偿转让,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原则,可认定版权转让贸易合法
笔者既不同意否定说的观点,又不完全赞同肯定说的主张
否定说的理由难以自圆其说
这是由于我国着作权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版权转让贸易,但也没有规定受让人取得着作权的资格
首先,我国着作权法除规定外国人取得中国版权的资格外,没有规定其他着作权主体应具备的资格;其次,我国着作权法第 1 章的规定,体现了版权自动取得原则,该原则不仅适用于版权的原始取得,而且适用于版权的继受取得;再次,我国着作权法第 2 章第 2节,不仅规定了作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