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立法的宗旨与证券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证券法》第 1 条开宗明义地阐述了我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即法律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
这一立法宗旨的形成与确立,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地位、作用及十年来实践经验在证券立法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证券市场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进展需要形成和进展起来的
1990 年 12 月和 1991 年 6 月,上海和深圳两地相继成立了证券交易所,开启了新中国进展证券市场的先河
但在当时,对于能否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进展证券市场,一些同志仍然心存疑虑,主要表现在对社会主义国家能不能发行股票,股份制姓“资”还是姓“社”,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是不是搞私有化,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认识不清
这种思想认识上的顾虑和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进展
针对上述情况,邓小平同志在 1992 年初的南巡讲话中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
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
”,“总之,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制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这些论断,在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解除了认识上的禁锢,带来了又一次思想解放,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进展制造了新的机遇
股份制是不是人类社会制造的文明成果
是不是反映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呢
回答是肯定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做了精辟的论述
他认为,股份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产生的,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过渡形式
“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